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
三位哲学家
- 相同点
- 他们都认为政府不是一种自然的状态,人们曾经一 度生活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中。政府是人类刻意地、理性地构思出来的一种创造物,而社会契约则是人们创造政府并授予权力的行为。
- 都相信自然法——一组绝对的、普世的、永恒的真理,同时也是衡量人类行为的准则——的存在。
- 所有人都是理性的。换言之,人们普遍具有理解他们的问题的能力,并且能够运用理性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政府是理性思虑下的产物,其目的在于解决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遭遇的问题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关键词:人性本恶、君主制
- 霍布斯相信君主制是可能的政府形式中最好的一种;他宣称社会契约是王室权力的来源,但他几乎不主张对君主加以任何限制
- 霍布斯对人性的看法相当悲观,他认为人基本上是自私的。虽然人是理性的,但他们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因为他们被对死亡的压倒性恐惧所驱使,这使得人们相互侵略
- 他视自然状态为一种恶劣的状态
- 他相信人是理性的。作为理性的造物,人们了解到他们的存在是徒劳的,因此灵机一动想出一个建立秩序以脱离自然状态特有的混乱的方法,这便是社会契约。他们一致同意让渡其所有的自然权利给一名君主,并完全顺从他,借以换取秩序
- 由于人们在不安全感的驱使下会走向漫无节制,因此只有当他们受一个较高权威的节制时,才能够体验到自由。
- 尽管人们能够理解生活之所以陷入一片混乱的原因是他们无法运用理性来控制自身的邪恶冲动;但因为同样的原因,他们无法自行使生活恢复秩序, 唯有一名全能的君王才可以做到
- 他明确地主张国王唯一的功能在于维持秩序。只要国王能够维持秩序,他的臣民便有服从国王的法律的义务。再者,既然社会契约是一般民众之间的协议,国王并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因此他无须受契约的约束。只有在国王无力维持和平时,人民才可以反抗他。
- 霍布斯从来无意于应用他的理念来为民众政府奠立基础,事实上恰好相反。即便他采用了一般被视为自由主义的概念,例如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但是他对于这些理念的诠释,使他走向了非常保守的论断。
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
关键词:人性本善、私有财产
- 洛克相信自然法,而且相信人们可以运用理性发现自然法的原则,这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
- 自然法确保了每一名个体特定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被合法地剥夺或转让他人。由于所有人都平等地受自然法(相同的道德责难)约束,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尊重和体谅其他所有地位平等的人。
- 洛克对人性极其乐观,他认为人性基本上是善良的,而且当人们独处时他们会表现得循规蹈矩。
- 洛克赋予私有财产及其重要的地位
- 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的两项假定
- 第一,他认为私有财产的蓄积,让人们得以供应自身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而一旦从生存压力下解脱出来,人们便可以转而专注于发展他们的个性
- 第二,洛克认为,财产所有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事实,一个人的财产会反映出拥有这些财 产的个体。
- 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两项限制
- 洛克声称,所有的资源原本都是共同拥有的,只在人们有需要时才加以取用。但洛克认为,当人类将劳动附加于资源上时,共同财产就变成了私有财产。
- 洛克推想,人类社群曾有一段时期不存在任何有组织的社会;人们在这段时间内与自然互动,并创造私有财产。所以,私有财产是重要的,不仅因为它对于自由的必要性,而且因为它已经被赋予了人类的创造性。
- 私有财产本身并不重要,只有当人类本质的一部分被转移至私有财产上时,它才具有重要性。
- 洛克主张,人行使其经济权利的范围,不应该导致其他人的经济权利被否定。
- 洛克声称,所有的资源原本都是共同拥有的,只在人们有需要时才加以取用。但洛克认为,当人类将劳动附加于资源上时,共同财产就变成了私有财产。
- 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的两项假定
- 社会契约观
- 社会形成的推论
- 在自然状态中可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且由于没有第三者来仲裁纠纷,个体被迫保卫他们自己的自由。
- 由于每个人保卫其权利免受侵害的能力不相等,因此自然状态中可能发生不公平的现象
- 人们认知到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建立一个机构来执行审判工作,于是个体便在彼此之间订立了一份契约——社会契约。社会由此被创造出来,人们也因此而脱离自然状态。
- 政府
-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社会,然后创造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机构。因此,从真实的权力来源(个体)到政府的形成有两个阶段,而政府服从于社会,社会服从于个体。
- 由于政府与社会是不同的事物,因此政府的垮台并不必然意味着社群的瓦解。如果最初的政府无法令人满意,则社群会创造一个新的政府来服务于它。
- 霍布斯相信,人们基于维持秩序的期待,会将大多数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政府。但洛 克却认为这些权利是无法转让的,而且保有这些权利是个体维持自由的存在所必需的。洛克唯一期待人们转让给政府的权利是“决定个人自由的范围”的权利。然而,即便如此,政府唯一可以动用它的权力的情况,是在个人对于他们的权利行使发生冲突之时。除此之外的任何权力都是保留给人民的,不容许政府拥有。
- 洛克认为对社会全体有利的事物,对个体也会是有利的。此外,他相信人是理性的,有能力知道哪些事物对他们是有利的。因此,他认为社会可以采纳多数意志作为决定正确政策的一个准则;即便个体不同意多数所做的决定,也仍应接受它。万一有一名个体不愿意接受多数的决定,则他必须离开社会,重返自然状态,并丧失政府的保护。
- 支持代议政府
-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虽然洛克宣称所有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然权利,但是他认为,政治权力的转移必须达至接纳中产阶级,即赋予中产阶级通过下议院所控制的议会限制君王权力的权利。洛克并不主张给予一般群众(即穷人)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换言之,他否决了这些人的政治权力。
- 洛克的哲学对于自由民主主义的发展,仍然相当重要。虽然他不主张给予穷人选举权,但是他对赋予中产阶级政治权力所做的辩护,同样适用于地位更低者。事实上,他的理论具有广泛概括性,在逻辑上适用于所有人。洛克没有延伸他的理念,障碍或许在于他那个时代盛行的、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特权偏见。因此,民主必须等候一个更具平等主义的新纪元的到来,而当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创造了必要的经济与社会条件时,便是这一时代降临之际。
- 社会形成的推论